當然,隨時歡迎補充與討論。
A:如果殺一人跟殺一百人都是死刑,那他可能會多殺幾個,所以要廢除死刑。
B:如果殺一人跟殺一百人都不用死,那他更可能會殺更多,所以死刑不能廢。
A:死刑無法挽回,但是冤獄還有平反後放出來的機會,所以應該用關的,廢除死刑。
B:請問被被錯關二十年的人,可以還他二十年嗎?放出來給點錢就算賠償嗎?
照這個理論來說,死刑當然可以挽回!
錯殺的人也只要挖出來辦場法式,再奉送塔位一個,應該就算是仁至義盡了吧。
A:死刑誤判了怎麼辦?人死不能復生,所以不能判死刑。
B:那駕駛誤判,撞死人怎麼辦?人死不能復生,所以不准開車。
同理可證,
不能使用刀具,因為使用者有可能誤判使用方式,造成別人死亡。
不能使用電器,因為使用者有可能誤判使用方式,造成別人死亡。
不能加熱任何食物,因為使用者有可能誤判使用方式,造成別人死亡。
以上這些事情造成的死亡人數,還比因死刑誤判而死的人數多出不只千倍。
今後為了保障可能因此不小心死掉的人,我們有必要全面禁止上述行為。
如此一來,保證人人可以活到兩百歲沒問題!啊~福氣啦~
補充說明(認真模式):誤判不是死刑的錯,而是審判制度不夠完善。你不去要求完善審判制度,反而來要求廢除死刑,這根本就是因噎廢食,削足適履。
曾看到一位白丁網友的留言,覺得他說得很棒,以下是我部份節錄的內容
哪一個法官想在手頭上判人家死刑的?(我聽到的說法是:這好像是我親手剝奪了他的生命,怪怪,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是您的職責,為何把法官個人因素放進來?該判死刑的不判他死,法官都不怕被害人晚上來夢裡哭?這是失職阿!殺人犯情節重大,無可憫恕,依法該死,這是現行責任刑法下的應然。是因為他作的事情該死,不是因為法官派他去死。)
古有明訓「求其生而不可得,死者與我均無憾矣」。
在上面這個古訓下,不用擔心法官網民入罪,我只擔心法官縱放人犯,不然大家以為薛球當初怎麼沒被羈押?然後跑出來搞了一堆案子?
…(略)
任何法律體系都不可能百分百的沒有問題,但是在這麼複雜而嚴謹(光就法官心證形成)的制度下,就算有誤差,這樣的判決我可以接受。這畢竟是個現實世界。
A:個人或國家沒有權利作出保留或者終結某個人生命的決定——只有天主才能決定。
B:所以只不過是區區人類的你,也沒權利跟我談死刑的問題,去叫你主子來跟我談。
A:我們教小孩不能殺人,但我們的法律卻殺人,這樣以暴易暴的方式,我們要怎麼教小孩?
B:是的,所以請教你的小孩『不要遵守法律』吧,因為法律裡面都是處罰條文,絕對學不得。
像是強制拘留,會害你的小孩變成跟蹤狂,癡漢,在家裏養性奴隸。
像是罰鍰,會害你的小孩變成只知道勒索的小混混。
還有他絕對不能去納稅,不然會變成小偷,強盜。
補充說明(認真模式):我上一篇文章 我反對 廢除死刑以及減刑 的理由 中,有提到,對於不尊重他人生命的人,我們也用同等標準對待他,這是他同意的,沒什麼不對。
後來在司空摘星的死刑存廢我見中看到兩段話覺得很好,而且較為詳細,這邊一併刊出,讓大家做參考。
『是的,人的生命不應被他人橫加剝奪,這是普世價值。國家亦不能違反這個原則,但這僅是對於絕大多數同意這項原則,尊重這種價值的人而言。一個人如果認同這個價值,則他不會做出蓄意殺害人命的事情。如果他蓄意殺人,則顯然他並不認同大家所公認的普世價值,他的價值觀必然是:「在某種情形下,殺人是可以的。」那麼,對其處以死刑,只是在其所認同的價值觀之下懲罰他,於理並無不妥,也非枉然的報復。他的價值觀,透過殺人的舉動,已經宣示。而國家與法律理當透過死刑的執行,進行相對的宣示:「既然你並不認同人命不可為他人所奪,因此你奪人性命,吾等亦以你所認同的價值觀對你施懲。不願意受此懲者,請遵守不可殺人的普世價值。」』
『是的,我是公然在這裡,說那些主張廢除死刑的學者、宗教人士等,他們對普世價值的認知,是扭曲的。甚至,我要說,是偽善的。對一個以具體行動表示不認同生命權應受保障,公然毀壞普世價值的人,他們還要去保護他的生命權,這是一種是非不明的行為。也等於公然的告訴其他企圖要毀壞普世價值的人:「去殺吧,這個不可殺人的普世價值,是你是有權享受的,但你所要殺的人並沒有這個權利,所以你就放心殺吧。」這是對被害人的人權與尊嚴莫大的歧視與作踐。』
A:廢除死刑是世界潮流,我們應該跟進。
B:原來法律這種東西還可以跟流行的啊?那簡單,反正我國的法律那麼落伍,乾脆直接把國內所有法律廢掉,看哪一國最時髦就跟哪一國。還可以辦辦『流行法律』雜誌,每年公投哪一國的法律最先進就用那一國的法律,全民拼治安,這樣台灣絕對可以變成先進國家中的先進國家。千秋萬世,萬歲萬歲萬萬歲。
我對台灣人權團體的質疑
民主國家的死刑犯很可憐,所以你們想盡辦法抗議,爭取人權。
專制以及內亂國家的普通人民就不可憐嗎?怎麼沒看過你們到北韓發揮大愛呢?非洲很多內戰國家的人民不是更需要你們幫助嗎?他們甚至根本沒犯過罪,只想好好的過日子罷了。為甚麼不幫這些真正沒人權的人爭人權呢?
請問,你們的正義感,這時,又跑到哪裡去了呢?
我對所有為死刑犯爭取人權的團體的質疑
人權的主要內容如下
基本內容
* 生命權。
* 自由權。
* 財產權。
* 尊嚴權。
* 獲助權。
* 公正權。
進階內容
* 發展權。
* 民族自決權。
這些是維基百科對於人權的定義。
今天,你們為認為死刑就是不符合人權,所以應該廢除。
那自由權,財產權,尊嚴權也是人權啊?
只為少數人爭取特權,而不顧大多數人的人權,是不符合民主原則的。
請你們不要大小眼,請一併為所有的罪犯爭取人權吧。
不然只有被關一兩年,或是罰六千的人的人權在哪裡?
對了,那些交通違規的罰單也幫大家繳了吧,這些侵犯到我們的人權了。
另外,這些也都全部牽涉到尊嚴權,我甚至認為,警察取締或是執法,甚至口頭告誡,也都侵犯到尊嚴權了,請為大家伸張權利,為世界伸張正義。
上吧,值得信賴的人權團體們!!維護世界和平的任務就靠你們了。
過往相關文章:我反對 廢除死刑以及減刑 的理由
50 則留言:
我很贊同你的看法!難怪會有朋友稱呼你為「先生」呢!
聖經創世紀九章
9:5 誰取了人的生命,我就處死誰;凡害人命的動物,也要處死。
9:6 凡流人血的,別人也要流他的血,因為我──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
「廢死聯盟」的人說如果被害者已死則不必執行死刑,因為於事無補;
這意味著警察只能在歹徒正要犯罪之時開槍擊斃歹徒,等歹徒將人質撕票後警察就不能再開槍,因為人死不能復生(人質已死),好人已經死了不能讓壞人也死了。
這些人權主義者本末倒置,朝加害人傾斜,卻不理會在暗處哭泣的受害者家屬。
人權是讓「人」使用的,如果犯罪者做了非人的事,根本不適用人權。
不敢當,您的見解也相當具有說服力呢!!
看了您的文章及連結的相關文章,想表達一些看法。
首先,您是否有些微誤解司空摘星的文章?在我看來,值得推崇的那句話應是以「為了肯定被害人的生命亦有不被剝奪的權利。」為前提,以「為了宣示無人有權橫奪他人的性命。」為結論方合理(否則倒過來違背部分網友提出的情急時候自我保護原則),而非「因為你的行為表現你的價值觀(況且此事尚有商榷之處:1.價值觀是否充分隱喻在行為上?-ex:接觸同志議題不一定肯定或成為同志、看A片不一定會亂倫、群交、SM、鬼畜或妨礙性自主2.價值觀是永恆不變的嗎?),因此,我就有資格用你自己的價值觀制裁你。」問題是,您願意採用一位你們認為「罪大惡極」的罪犯的道德價值觀去制裁之,就像有些人在網路上遇見白目(這名字...似乎有些文學味?!),最常見的反應就是直接以攻擊性語言(其中富含歧視字眼)反嗆以保護自我或掩飾當下的情緒反應,而您,這位為自己所堅信的真理奮戰的人,想成為白目,想成為你們口中「活該下地獄」的死刑犯嗎?
susan大提到聖經,創世紀九章9:5中的話,不僅違反了上述自我保護原則(否則福爾摩斯探案中盜馬記的賽馬可能要公開吊刑),反過來想,執行者(另有個陋稱:劊子手)又何辜,必須陪死刑犯死(當然,我並非質疑行刑者所被大眾或法律所授予的權力)。
之前觀看公視「觀點360」的35集,裡邊提到過許多人提出的問題,如假設的自我指涉性問題(並非所有被害者家屬都是恨加害人的這個觀點,確實震懾了我,但這裡不是說要對所有被害者及家屬以最高標準檢視,對於受害者,應該以寬容而非以苛責其怎麼不向前看、沒有慈悲心等,就像看待南京大屠殺及228一般,旁觀者及加害人-特別是既得利益者,永遠沒有要求對方接受原諒的權力。但我不同意受害者的這種權利可以無限上綱。)、受害者人權與罪犯孰重及「我們的稅金怎麼要養那些人渣?」這種比較實際的問題,節目中都紛紛提出來解答。
事實上,我寧願相信反死刑的目的並非枉顧被害者人權,而是因死刑實施以來改善治安的效率不彰問題(節目中提出了幾個美國各州數據作為參考,對於您在這個議題上的舉例,個人覺得不妥,既舉台灣戒嚴時期為例,是否又能舉中國為例呢,況且大前提是較無審判程序謬誤性的民主國家)意圖改善整個法律刑罰制度,從審判程序的嚴謹,到罪犯的輔導過程,甚至廣義推廣到教育、家庭及社會問題(雖然覺得有點說不過去...另一個共犯結構...),的改造,都是足夠提出反思的課題(當然,還要自己有心去了解而非一知半解、以訛傳訛)。-這邊沒有自誇批評各位的意思。
不過,必須承認,輔導受害者的工作,以台灣社工資源如此缺乏的情況下,的確做的不足,這是目前配套做的不完善的一點...
當然,不同意者或沒看完就反胃的人,建議可以這麼想:1.這傢伙定是那個什麼XXX的反死聯盟派來的間諜,就讓他自己自說自話好了。2.(謎之聲:你‧已‧經‧被‧洗‧腦‧了!)3.你們這些大人...真虛偽...4.我強烈懷疑,反死刑的人的理由,純粹是不想變的和中國一樣,具有濃厚的挺獨反統的毒素思想。(對不起我又提到政治)
首先,司空摘星的文章,他是有明確結論的,我不認為我有誤解,也許你沒看到,這邊再度引用『但是我主張死刑應存而不可廢。如此,對於一些惡意、故意、蓄意殺人的人,才有一個與其罪行相符的刑罰。不是為了報復,而是為了公平。為了普世價值的一致性。為了宣示無人有權橫奪他人的性命。為了肯定被害人的生命亦有不被剝奪的權利。』
第二,您提到1.價值觀是否充分隱喻在行為上?-ex:接觸同志議題不一定肯定或成為同志、看A片不一定會亂倫、群交、SM、鬼畜或妨礙性自主2.價值觀是永恆不變的嗎?)這邊我認為您舉的例子並不恰當,您舉的例子就像是在說『某人閱讀殺人文章他不一定會殺人』,這顯然跟我們討論的議題無關,我們講的是『他殺了人,那意味著他不認為人是不能被殺的』,所以您的例子應該改為(主動找同志性交者,認為同性性交無礙)之類的才合理。
2.價值觀是永恆不變的嗎?這句話不太了解您想表達的是什麼,但如果是您提到的網路白目,他既然堅持為自己的真理奮戰,顯然早就做好被大眾撻伐的準備了。其他人並沒有要他下地獄,但大家為各自的信念辯護,這並沒有什麼。但如果白目先以攻擊性字眼攻擊別人,那對方採取相應的行動也是合理的,因為白目早已知對對方會這樣但還是要攻擊對方,所以白目本身是同意被反擊的。就像法律也承認自衛是合法的。
SUSAN的發言是針對我上面提到的某些腦子不清楚的基督教徒天主教徒的發言,故意用聖經內容反駁的。另外,你提到的『福爾摩斯探案中盜馬記』,不好意思,我沒看過所以不予評論,很抱歉。
公視「觀點360」的35集我也沒看過orz,如果可以的話,請幫忙寫出您想引用的內容,不少網友,包括我都對「我們的稅金怎麼要養那些人渣?」這種問題的回應很感興趣呢,謝謝。
(事實上,我寧願相信反死刑的目的並非枉顧被害者人權)事實上,我不認為這是為了幫被害者掙人權,而是因為加害者奪去別人的人權跟生命所應得的代價。(因死刑實施以來改善治安的效率不彰問題)您知道嗎,事實上安全帶雖然降低車禍死亡率,卻增加車禍發生率,總體人類因車禍的死亡率並沒有下降,您認為我們應該廢除安全帶嗎?
照著個邏輯講,關監獄有助於偷竊率降低嗎?那我們每年的偷竊率都應該下降囉,沒有的話,是否意味這這個法律無效,應該廢除?其他相關條文也是,如果再過幾年沒有世界大同的話,我們就要廢除所有法律是嗎?我想這是不合理的吧。
又或者說,您知道您的職業所涉及的每一項法律嗎?您能保證您不會觸法嗎?為認為這就是為甚麼死刑不能改善治安,因為他的規定太複雜了,複雜到大家只好忽略他。如果死刑改為『蓄意殺人者唯一死刑』,那我相信就算無法降低所有案件的發生率,最少也能降低殺人案件的發生率。
大陸的法律十分特別,十分的不嚴謹而且法官個人意見凌駕於法律規定,基本上在那種有靠山就不會死的環境下,大家對法律的信任度很差,當然無法達到抑止犯罪發生的效果。反正與其知法守法,不如找個大靠山來的有保障,也比較方便。我在那編著了很多年,有很多朋友,所以我很了解。
因此,我認為死刑不可廢,那些為了廢除死刑所作的行為,將審理死刑加以特權化(遇到死刑特別審理,或是動用特赦),這些讓法律變得不公平的行為,讓惡人覺得有僥倖的心態,才是造成治安無法改善的元兇!!
先聲明一下,在下並非反死刑的絕對擁護者,也不是他們那個社群的代言人,只是依目前所接受到的資訊來看,覺得理論上反死刑是有執行的可能性的(而非必要性)。
首先,關於參考資料的問題,既已經提出消息來源,就是希望(非命令)諸位能暫且放下內心中的成見(此處並無指責各位的意思),以客觀的角度思量另一種角度的意見,在不被自己情緒及傳播媒介影響下獨立思考,至於本人,實在沒什麼辦法負擔的起誤導諸位的責任(語言的謬誤性...隨著時代變遷異變,亦有斷章取義的情形發生。),因此,把選擇權交給大家判斷,關於觀點360的問題,在下就不贅述了。
關於susan的留言問題,提到您上文中所謂的P的「無理反駁」(至於P所代表的字源為何?),在此想舉個例,李家同的著作「第21頁」(九歌出版社)中的一篇「麥克維死掉了嗎?」(原載於2001年6月18日聯合報副刊)提到,殺了168人的美國奧克拉荷馬市聯邦大廈爆炸案主謀麥克維處刑當天,「一批擁護死刑的人聚集在監獄外面,一起唸耶穌基督親自寫的主禱文,唸完以後,大家不唸『阿門』,而齊聲說『麥克維去死吧!』」(現在不知怎麼回事,居然想到我同學-去死去死團的榮譽團長),當然,您一定會說:「他們是為了要諷刺那些偽善腦殘反對死刑的基督天主教團體,才會選擇這種方式。」,但假借宗教基督之名,假應該是要宣導「愛」的宗教著作去洩「恨」,不僅有懂些皮毛就拿自己認為對方想傳達的理論做武器之嫌(此處聯想到的是為駁倒演化論的創造論者觀點),甚至有模糊焦點、褻瀆宗教之弊。
至於閣下提出「反擊白目是合理的,因為『白目本身是同意被反擊的』」,我要表達的是,那種你來我往的行為,在旁觀者(特別是不知前因後果的菜鳥)看來,只是兩個白目在對幹罷了,況且因網路提供的匿名及無制約性,許多人是不知恥為何物的,到頭來也不過是「你燒死我全家,我幹破你祖宗十八代」的荒謬鬧劇,既然如此,不就回歸到諸位想迴避的「以眼還眼」原則嗎?既然如此,何不做出「以冷落白目換取安寧」(有個理論,不知諸位是否同意?「白目是靠著憤慨的回文及激動的對話存活的。」)的選擇呢?
而關於「價值觀是否充分隱喻在行為上」,所想表達的,既非如後現代主義所論,身心分離的情形(就算提出,諸位也一定會說那是非行為能力人-即俗稱的精神病患者吧),也不是因資訊情報管理的中間人(即俗稱的傳媒)有意的誤導所造成獨立思考判斷喪失的問題,而是其價值觀的推論,主要由旁觀者沿襲其家庭背景及成長環境或直接從結果推論(您屬於後者),是否能直接表達加害人的內心狀況及價值觀?
舉以前明清之際十分有名的袁崇煥將軍為例,當他因皇太極的反間計而下獄後遭到凌遲時,北京城的民眾因聽信謠言(意指被清軍圍城茲事為袁將軍通敵所致),行刑當下,一個人買一片他身上的肉,拿到了咬一口罵:「漢奸!」
中古世紀的人們,因信仰虔誠遭到教士等教會階級利用,因不利流言散佈,攻擊可能與教會有利益衝突或糾紛的受害者(無神論者、自然主義者等異議份子),誣指他們是巫師綁上火刑架燒死。
漫畫航海王(因版權問題,以前叫海賊王)中(沒看過去網路上-ex:PTT尋求協助吧),若海軍的斯摩格上校從一開始就幹掉魯夫,世人皆會同意世界政府所傳達的事:「海賊的行為是邪惡的,因此處死海賊方能維護我們所堅持的正義。」
有人有意見:「這些例子,背景都在專制威權且資訊封閉的時代,和我們現在的環境不同。」
讓我們看看現代「兇手」的鄰居怎麼說:「他們ㄡ,我們早就沒跟他們來往了(即使消息只是3天前的事),連我們家小孩都不敢讓他們到附近玩。」
有人或許會說:「他們都算加害者關係人,不符合公正客觀的旁觀者條件。」
那讓我們來看看隸屬於旁觀者之一的媒體又怎麼說好了。狀況一:罪犯靜默不語。媒體:是的,我們看到,這個嫌犯是毫無悔意。狀況二:罪犯頂撞媒體。媒體:是的,主播,我們看到,這個兇殘的嫌犯,對於自己的犯行,不但毫無悔意,甚至公開叫囂,真是罪大惡極ㄡ。也許有人又說了:「為了聳動性而亂下一些羶色腥結論以滿足他們所謂的普羅大眾(有其偏妥性)的要求,很正常,媒體腦殘也不是一兩天的事了。」
有個很有趣的例子,前陣子有篇新聞報導(不太記的日期了,當初看到的是在自由時報,若有查到請告訴我,謝謝),是有關於一名男子騷擾侵害一名女性,被捕後問:「A片中女生說不要不是意味著她很想要嗎?」,姑且先不論這案子的可笑之處,讓我們分析這個充滿「行為顯示價值觀謬論」的資訊。首先,此犯由於觀看A片,又有可能不常接觸性自主權的書籍,因而產生「女人在男人求歡說不要是一種欲求不滿、欲拒還迎的表現」的價值觀,在侵害被害人的當下,由於這個錯誤價值觀引起的反射動作,導致他繼續侵害被害者。
既因自由心証無法證明,而選用部分名義上公正客觀,實際上卻對加害者及其家屬投以鄙視眼光的主觀言論作為判斷死刑犯價值觀的依據,竊不以其為更好的方法。
自911以來,美國的右派新保守主義勢力逐漸強大,其主因是利用人民對恐怖主義的恐懼心裡,相信有些人不喜歡恐怖攻擊的原因是他們為達國際矚目,不惜殺害當地平民及觀光客而立即產生的假設自我指涉性問題(下一個會不會是...我?),相信這是一個很好的死刑題材,但若要這些恐怖主義者以死謝罪,豈不是和夜神月(詳見死亡筆記本)所信奉的主義相似?或許,諸位的言論並沒有如此偏激,但月所主張的,不就是一個沒有罪犯(更別說死刑犯),完美無缺無毒素思想的專制社會嗎?而他這個「新世紀的神」自然名正言順的掌控他口中所謂犯人的生死權,若換個方式假設,月為團體而L為個人(頗有西部片孤鳥英雄的味道),那以月為首的這個「新世紀神」組織的信條,又是否與各位的想法不同呢?不過他們是自己來,而各位交由社會、交由司法界執行正義。
看到您發表「死刑改為『蓄意殺人者唯一死刑』」的言論,讓我想起劉邦的約法三章。
而對於「關監獄有助於偷竊率降低嗎?」的這個假設,還是只能請閣下看「觀點360」,裡面有美國各州(廢除或未廢除死刑)數據的比較,不過我傾向支持溫和改革,而不是直接廢除,期間尚須宣導以爭取到民意輿論認同(畢竟,過於前衛的思想,短時間難叫一般人接受。直到變成了解決問題的第二流以下的方法,才能爭取眾人同意。)。
關於「價值觀是永恆不變的嗎?」這點,主要是想表達犯人有可能改邪歸正的機率,也是對部分人們「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人」提出的反証,雖然要偽裝對現代人來說不是什麼難事,但我還是堅信人性本善,否則怎麼會上網接收他人不同的意見呢?(在下並非將死刑犯和各位相提並論)
重申一次,在下並非前來踢館(李小龍?),只是看到這邊似沒什麼關於這個課題另一邊的面向,覺得反死刑其實還有這種可能性,才發表一些意見。反死應非認同罪犯犯行,而是為了人權。畢竟我是在知道共犯結構後,才學會對人寬容的...若上述舉例有不當或過於偏激的語言,敬請指正。
最後,想請您回答一些問題,若涉及個人隱私及踩到您的道德底限,不回應也沒關係。
Q1.「蓄意」指的是有無行為能力人(即無身心障礙或非精神病患者),有無計畫?(暫將裝病這種可能性除去,因為無法證實)
Q2.蓄意殺人者不享有人權保障,因為殺害了人?若反推,是否殺害他人的精神病患者也不享有人權保障?
Q3.死刑對於犯罪有嚇阻行為?對犯罪率有降低趨勢?若反死刑無法降低犯罪率,是否要修改或廢除?
Q4.「安全帶雖然降低車禍死亡率,卻增加車禍發生率,總體人類因車禍的死亡率並沒有下降」的來源是?可否提供?
Q5.您是因工作或就學需求雲遊四海(日本、大陸、美國)的?
下面是些反死組織的網站,提供這些資訊的理由同上。若覺得有雷,也歡迎各位經板主同意後在此討論。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www.aitaiwan.org.tw
台灣人權促進會:www.tahr.org.tw/site/index.htm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www.deathpenalty.org.tw
不好意思,你這篇我慢點回,因為內容多,我最近又比較忙,抱歉。
有可能會另外寫一篇文章專門回答這些問題,因為這些問題滿常見的,不過可能要再等一下,不好意思。
實在太忙,文章可能要往後延了,先回答最後兩個問題。
『安全帶與車禍』的關聯的研究,是我大學時的經濟學教科書上的例子,本來是用來證明『政府決策』如何導致意想不到的副作用的一個例子,那是一本很有名的經濟學教科書,外國人寫的,作者跟書名我都忘了,抱歉。orz
我到處跑,一開始是因為讀書,後來是因為工作。
我也來亂入一下...
提供幾個關於第五篇所提問題
個人的看法
若是覺得有礙觀瞻就刪了吧
關於宗教的部分
我想不只是基督教
大部分宗教都是宣揚愛與善的
但是前題是必須符合公平正義
而非盲目的,無限上綱的愛
我想susan的留言也是抱持著這種角度來述說的(希望是我誤解您的意思)
反擊白目部分
就我的理解[以眼還眼]才是不能廢除死刑
的原因
至於冤冤相報的無限迴圈
我想如果是網路上筆戰
或許還可以就退一步海闊天空,讓他幹破我祖宗十八代就算了
但是萬萬不可當作廢除死刑的理由...
這裡間接牽扯到死亡筆記本的部分
所以我也提供一下感想
簡單來說,
1.死刑本身的恐怖嚇阻並非其(唯一)目的
2.具有公信力,即被社會契約所認可的制裁行為才屬有效
這裡的社會契約並非真實存在,而是假定每個人進入社會,歸屬於其中一份子之時的那一剎那,便已認可並同意受其約束的契約形式,而所謂的司法界,便是由社會契約--即全體隸屬其中的人民所共同認可的公信力裁判,因此未審先判這種事,只能被視為專制
...回到一開始的論點,由於"死刑的目的應為公平而存在"
對於"同意被反擊的白目"來說,在亂鬧之前,知道有人會作一樣行為來回敬他,便相當於有一道底線在,在白目明知會遭受反擊又踏過去的時候,便可以依照公平原則回他一記
關於價值觀的部分
我的看法是
在法理判定上,價值觀並非由主觀陳述表達,而是由客觀認定所反映,因此就算罪犯覺得行為正當,也是犯罪,至於如何認定?便是以立法來加以界定並規範(即使不完整,或是有漏洞)也就是說,罪犯可能會因為價值觀錯誤而採行他認為正當,但是客觀說來是違背正常價值觀的行為(這裡的正常價值觀其實有很多討論空間...不過在此為了討論方便,就定為社會契約所界定下,一般人都能接受的價值觀),因此懲罰便是作為違反正常價值觀,並以罪犯價值認定中的標準作為制裁方法
最後這裡似乎說的有點亂,認為狗屁不通的就當作我腦袋不清楚亂講話吧(._.)
我並不同意你的看法
你說誤判這樣的判決你能接受,請問你是以怎樣的立場接受?你可否設身處地地為一個被誤判的犯人著想?雖然誤判是因為司法制度的問題,但是我們只要廢除死刑,就可以減低誤判的嚴重性。我認為你所講的論點根本就是缺乏同理心且沒有邏輯性的武斷。
人死不能復生
替他平反並沒有意義
廢除死刑才是正道.
如果說死刑就能禁止人民殺戮
那又怎麼會有人互殺?
如果今天廢除死刑
難道有人會因為沒了死刑,所以亂殺人嗎?
那是神經病吧?還是你們就是那種人?
台灣並非基督教國家
拿聖經出來沒有意義
即使是基督教國家
也未必都遵守聖經
如果可以接受基督教的意見
那也應當接受其他宗教的意見
那我也應當能用撒旦教的意見
撒旦教並非邪教,認為他們是邪惡的,是基於心中被洗腦的偏見
我本來是不關心死刑的問題的,不過在一些討論後,開始好奇了起來。在尋找資料的過程,無意中看到「空中的人形醫生」的兩篇文章〈我反對廢除死刑以及減刑的理由〉和〈對於死刑與人權的詭辯(4/28更新)〉,同樣是反對廢除死刑,也應該是高點關率的文章。可是其中論點同樣地似是而非,所以又想討論一下。這篇文章的標題,是為了要呼應前一篇文章〈關於死刑,給朱學恒的話......〉,並非要針對個人,空中的人形醫生也是位博學多聞、見解獨到的人仕,我也常從他的文章中得到不少啟發,所以先申明,此篇文章是對事不對人的。
閱讀全文:http://skygene.blogspot.com/2009/06/capital-punishment.html
首先,我必須要對大家道歉,因為我在前一篇文章〈關於死刑,給空中的人形醫生的話……〉中,犯了一個嚴重的統計錯誤,該錯誤導致我做出沒有根據的結論,也就是沒有死刑的國家,謀殺率較低。
閱讀全文:http://skygene.blogspot.com/2009/06/capital-punishment.html
您好,看完這篇只是突然有個疑問
「執行死刑的人在無形中也被處刑了」
廢除與留下死刑,目前我還沒有辦法奪定。
或許這樣子的回答很牆頭草,但我留言的動機
只是很想聽聽站主的回覆,因為文章內的辯論我覺得站主的想法很有趣。
當然,若是有任何令你感到不快的地方,我很抱歉,並請你對這留言做處置(越打越嚴肅XD)
我同意您的觀點,當一個殺人成癮的人,如果不能讓他即時跟這個社會隔絕,不管是現時或他出獄的那天都是個大災難的開始
為什麼法律人都這樣自私!!
.死刑問與答-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
http://www.aitaiwan.org.tw/?p=84
.[轉錄]死刑定讞未執行者名單@城市漫遊者
http://nienyiho.pixnet.net/blog/post/5250948
.唉!這就是我越來越不想回應網友的原因之一呢!-kennery分身用的網誌
http://blog.udn.com/Doolittle/3843661
本人反對廢除死刑.
因為死刑會誤判,世界皆然.要改進的應該是如何避免造成誤判.那麼死刑的判決就不易有爭議了.
人權沒人說不重要,但如果有了死刑刑罰,還會犯下如此重罪的人也是罪有應得了.何況犯罪前肯定他是沒尊重受害者的人權,生命權吧.注意:造什麼因就受什麼果報.因果不報天理又何在呢?
要不判死刑唯一方法就是別幹喪盡天良的壞事!法官不會也不能不依法律亂判的.沒人願意草率判死刑.你可曾聽過開車撞傷人就被判死刑嗎?因為罪不致死嘛.
大大留的東西讓我頭昏眼花
但很感謝大家的資料:))
期盼不管結果如何都能使社會更進步
因為廢不廢死刑可由民主決定
所以多數人也可以掌控少數人的生命??
複雜呢
因為廢不廢死刑可由少數人決定
所以少數人也可以掌控多數人的生命??
複雜呢
我都不禁叫你一聲先生!!看來對死刑的討論要過很久的時間才可以有結論!不過我的立埸是要廢除死刑,因為死刑已經違反了人權的本質-人有自身的生命權利!!
只為少數人爭取特權,而不顧大多數人的人權,是不符合民主原則的。
這句話有我有一點點問題.雖然我是支持死刑的
廢除死刑事為了幫那些死刑犯爭取利益.那又未蛇ㄇ會損害到其他人的權利呢
還用暱稱勒....人犬團體手段要光明點,不要老是耍小人招數.不爽台灣死刑制度,請你們移民到歐盟去.
告訴人犬團體,請不要亂用宗教條則主張廢死,不然絕對會有報應的,宗教條則是用來勸人向善,不是被你們這些高知識xx拿來主張廢死. 耶穌要是看到你們亂引用聖經,祇會對你們感到更加失望而已. 等到你們親朋好友哪位也被幹掉之後,再來談廢死吧. 雖然很想飆髒話,但是還是算了. 免得等下你們跑去法院控告. 你們這些讀法律的我早就看你們不爽很久了. 德國法律系畢業又怎樣,現在拿國外文憑找不到工作的多的事勒.
廢死聯盟,我反覺得他們的心態是"事不關已"。
就像目前台灣的教育一樣,家教不好怪學校,學校要管就告學校。
被判死刑者大都屬於連續殺人犯,然而他們站的點是於死刑犯的立場來想,他們是否站於被害者立場想?那有時想反問他們那些被害者是該死?他們沒有人權?
如果還記得的話,之前廢死聯盟會長有被恐嚇,聽說隔天馬上遷移,她也會怕變成被害者喔!
本人支持死刑
無心要戰,所以我用匿名
我覺得大部分支持死刑者都缺乏了理性的思考
舉例來講像"人犬團體""小人招數""看法律系的不爽"
然後還有這句
"如果還記得的話,之前廢死聯盟會長有被恐嚇,聽說隔天馬上遷移,她也會怕變成被害者喔! "
當然大家都不想成為受害者
那麼就可以成為加害者嗎?
關於被害者的人權
被害者很可憐
雖然死人本身不具有人權
但是我們有法律可以制裁
而且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暴制暴這些行為
怎麼會有人贊同我真搞不懂
今天你撞到我一下,然後道歉
照理
所以我要撞你一下,再跟你道歉
那怎麼不乾脆改成
殺人犯殺了某某人一家
所以他全家都要死
而且跟殺人犯所殺的手法一樣
我贊成死刑的執行
不是建立在這些蠻橫的理念上
是因為我認為死刑對於犯罪的防治多少有些幫助
而且對於窮凶惡極之人我從不認為他們會改過向善
就像你不會因為贊同我回的文一樣
最後是我不認為沒有犯法的善良國民要出錢養不知道會不會悔改的罪犯,可以用經濟實惠的方式處置罪犯
我對這方面知識並不充分
所以沒辦法提出很棒的建議...
但是大家好像把"死刑"當作是懲罰
我覺得"死刑"是不是可以認定成
是因為該犯人不再適合生活在人類社會
因為像坐牢如果是給他時間反省的話
那應該依"進度"決定刑期對吧
很多事情事無法彌補的
像是讓女朋友生氣分手了= =
不管做什麼都不能改變...
但是如果你發現你無法好好對待一個人
就應該離開情場
不應該再去傷害其他女生
但不是說去死...= =
我的意思是對於這麼人現在不適合和人生活
就把他關起來
等幾年後他ok了再放出來
如果他根本不適合和人類生活
那就不要讓他再回到社會上
(無期徒刑也是有假釋的...)
再說...隔壁住一個開膛手傑克
你不覺得很毛嗎?
在下淺見...言不及義請見諒
P:死刑無法挽回,但是冤獄還有平反後放出來的機會,所以應該用關的,廢除死刑。
Q:請問被被錯關二十年的人,可以還他二十年嗎?放出來給點錢就算賠償嗎?
照這個理論來說,死刑當然可以挽回!
錯殺的人也只要挖出來辦場法式,再奉送塔位一個,應該就算是仁至義盡了吧。
---
請問,Q是您的回覆嗎?
如果因冤獄而被錯殺的人是Q的至親,請問,Q會讓國家把已安葬的人再挖出來辦場法會,然後入國家奉送的塔位還認為這樣是仁至義盡嗎?
現在的台灣法律已經使台灣人民被狗咬到都還要獅子大開口的請求精神賠償了,對於已入土為安的死者來說,先不說再挖出來是不敬,你以為只奉送塔位就算仁至義盡嗎?入塔後還有每月的塔費呢。更別說對家屬還有國賠的問題,申請國賠的程序對無法律知識的民眾更是一道考驗。不是那麼簡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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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用這樣情緒化的言詞來回覆一個需要理性討論的議題。
我其實很不滿你的文章,可是要我長篇大論,我真的很懶惰。
但是,你在日本考駕照的文章,寫的實在是很有趣。
我覺得,你不適合有深度的文章。不是因為你不夠有深度,而是因為你寫不出來你的深度。
那麼被害者的生命權力呢?
不過事實上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還不是有人互殺?
這才是有夠武斷的評論,這這個邏輯所有刑罰都該去除了。
Nia你好像誤會他的意思了
他的意思是說 "依照那個理論來說的話....."
剛開始其實我也被那句話嚇到
但是看很久 才發現重點是在"依照那個理論來說的話..."
是反諷啦
很多人在Nia那句話上面大做文章
卻沒有發現只是作者本人的反諷
"如果"關二十年用錢賠一賠就沒關係的話
那錯殺也可以用錢賠一賠了事
所以
真正的平反不是為了被錯殺的人放過更多真正最大惡極的人
而是還給他們一個公道 給他們平反 不要再將他們視為殺人犯
最重要的,司法的審判過程避免遭到有心人士的操弄
才是治本的方法吧
很不幸的是,無論是冤獄的,還是錯殺,都是賠錢了事。
所以,沒有什麼"如果"。
無論那是否是作者的反諷,
都顯示出作者的情緒和內心,我維持原來的看法。
TO 2012/5/28 下午3:19:00匿名的先生或小姐:
當你在為被害者的生命消失而憤怒之時,
卻認為被錯殺者有義務為了真正罪大惡極的人而犧牲生命?
其實,我只想討論死刑存廢,
所以排除掉司法在這議題上所站的立場。
「排除掉司法在這議題上所站的立場」(站←??)
假如您是表示不考慮司法問題
那便表示,冤獄是否會出現不在贊成與否的因素中...
或者您適合再想想?
我認為如果要廢除死刑那支持廢除死刑的人要一同承擔廢除後的結果。
比如他們應該好人做到底的收留那些沒去處的惡人,他們要去承擔犯人可能繼續犯案的後果,
起碼不應該因為他們要其他不贊同死刑的人繳出個人生命財產安全與人權來供犯人玩樂。
當一個人信用破產時,銀行就不會願意借貸,這是很自然的道理,
如果一個人老是拿別人的仁心去利用,
卻還要別人無條件拿出憐憫與同情是不可能的(好吧,可能我心胸狹窄,不想拿命來賭)。
人到底要存了什麼心會無條件去信任真正的犯罪者呢?是慈悲大愛呢?還是一種浪漫的偽清高?
而又如何要求受害者家庭也無條件信任呢?
我比較好奇的是,反對死刑中有多少人是本身有遭遇或家人有被殘虐傷害過的?
拿出人權這種普世價值是很可笑的...,這是拿一種"普世"來強壓別人,
掛一個普世之名,來行私欲。
套句羅蘭夫人說的"自由,自由,多少的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自由不是做什麼都可以或等於做什麼都要保有人權,
自由與人權不應該被拿來削減犯罪者的惡,不應該被濫用與錯用。
其實反對廢死理由很簡單,
我無法拿我的人權自由生命財產安全以及我愛在乎的人的這些權利生命
(所以我才說願意拿出來的人要負責,不能要不想的人拿命跟你玩嘛,體諒一下嘛~),
無條件的暴露出來給人利用,
只是希望不用老是擔心受怕,恐懼治安不好,恐懼哪個殺人魔又要出獄,
或恐懼哪天自己的家人或自己可能遭到變態的凌虐...
而這些罪犯的人權一天比一天高,最後他們成為最划算的聰明人,
因為他們可以無限度的利用人心去做他們想做的事,
他們可以為所欲為而不必擔心後果,
等到這一天,自由人權對一般人而言已是奢侈,
當社會上充斥著多數的惡自由和惡人權時,
還談什麼自由?簡言之,犯罪者的人權過度高漲時,
就是將自由建立於他人不自由上,這樣合理嗎?
你們要提高犯罪者的人權=要一般人民拿出人權來抵
所以孔子說從心所欲不踰矩,
如何能夠自由,卻不去傷害他人,才是最重要的;
而不是僅討論著如何自由,但卻危害他人。
那被害者的人權就不用維護了?
還是死了就算了?
這樣一點也不胡合公平正義吧
死刑存廢與否各有其觀點,恐怕是個無解的習題…因為都存在法律制度良否的主要因素-人!
主張廢死者最主要的觀點應是認為『死刑執行之後的無可挽回』,我想人應是形成誤判的主要
因素,於是要有替代方案,去設計不同的制度來代替死刑。
但,無論是『提高警察破案率』、『強化受刑人教化』或是『加強社會教育使人不再犯罪』
等等,這些就算是政府勇敢的面對、處理,究竟還是由人來執行,如果以工程的浩大程度來
看,在執行面的成效上似乎不會比『避免誤判造成冤死』來得好,但執行成效不彰的後果是要
多數人來承担的…。
『死刑存廢』和『共產或民主』同樣都是制度問題但後果都是在這些制度下的人要去承担的,
我個人的想法,以台灣的現狀而言,我並不信任這些官員、警察能夠100%的維護我們的人身安
全乃至達到無死刑的境界,很遺憾,種族特性確實影響人對於制度的執行及遵守程度。
倒是建議廢死團體,如果真的想要推動廢除死刑,得認清自己在這個社會裡是少數意見,期望
政府負起與全民溝通之前,避免過激的手法(政府一執行死刑就抗議?没事就拿國際潮流掛嘴
邊?)反知告訴大家我們的配套措施如何完善了或是已有了具體進程而且可以期待的話,這樣
也許較能達成廢死的共識,不要強把自己的想法加諸在他人的頭上而是共同尋求出路才是上策吧。
給你一個讚!
廢死並不代表阻絕人民殺戮,而是期望以另一種修復式正義去弭平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傷痕
但主張死刑是被認為有嚇阻功用的,然其實際上並非如此
挪威是廢除死刑的,只是出了個殺了51個人的魔王...
你所謂的另一種修復式正義去弭平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傷痕
她們是讓殺人魔擁有連網路電腦+健身房共三房的高級享受喔。
如果你是被害人家屬,你會做何感想?
殺人犯先違反人權本質的不是嗎?
閣下提出的死刑存廢
讓我想起尋秦記裡戰國時代時秦國各大家在討論誰優誰劣
而身為儒家的學者對法家學者講道:
上位者重禮下位者崇善如流
上位者好刑娜下位者如何?
並問其身旁秦將儒與法何者為優為劣?
結果秦將回之不是優劣問題,而是可不可行的問題
眾所皆知人非聖人,若天下皆聖賢那法可無需存在
故此需法律約束他人,若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殺人皆得死刑那天下便不會殺人.而法律只不過是道德以下必要的規範如果天下百姓都能以道德約束自己哪法律便舉無輕重.
儒家聞至便嘆了一口氣:閣下所提出的見解令我大開眼界,其理想比儒家更加宏大,但也更不切實際.
沒錯人死不能復生,替死人平反毫無意義,死刑不能阻止人們互相殘殺
然則廢死能阻止殺人犯再次殺人嗎?一槍斃命至少他不會復活殺人
冤死而不得平反是廢死所認定的錯誤制度亦即制度殺人
然而當殺人犯在社會上再次殺人時社會正義又何在?當再次出現被害者時我們是否可以這樣覺得這是廢死制度下的不合理犧牲嗎?
仔細想想便可發現閣下廢死探討已陷入了矛盾的循環陷阱.
以現實面來說廢死的可不可以執行那必須要看政府是否有這個能耐與手段來決定廢死是否可以實行.而手段必須兼顧民意與現實.
死刑當然可以廢除,前提是監獄能起殺人犯終生無法再次危害世人的作用這表示監獄設在與世隔絕的地方如孤島與沙漠中央亦即不得假釋與減刑特赦,
被害人的賠償與處理當然在政府保證與有心下那並不會是問題,問題在於民意:賠償與被害人的處置經費若出自納稅人手中那就是不公,然則若出自加害人與家屬根本無法得到合理補償.費用誰出?
終身監獄的費用同理可證.當然監獄也可以私人設,誰出?安全嗎?
廢死的最終目的是讓死刑犯能改過自新重回社會,故冤不冤死只是其次問題.也就是說終生監禁並非是廢死能夠讚同的.
回歸社會的安全問題比起終生監禁問題來得更大,當然以現在歐美社會的經濟與制度能耐也許不是問題而廢死當然也不成問題
然則台灣在現實面究竟有沒有這份能耐?若沒這份能耐便輕易實施只怕我與閣下在網站上的討論矛盾循環陷阱將會在現實在已真實的血腥畫面呈現
看完這段,我也嘆氣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就算到現代還是一個不切實際的理想,期望天子(權貴)犯法能與庶民同罪,不如期望天下人皆聖賢吧。
Q: .死刑不會讓社會更好,也不會給予罪犯更強力的懲罰,死刑只是一個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手段,核乎科學上的"作用力=反作用力",許多宗教的教義也有類似的記載。
Q: 死刑只是為了滿足社會大眾應暴觀念的需求對犯罪人處死刑 ,只可滿足心理需求,對被害者家屬無實質利益。
Q:挪威政府支持廢死,犯罪率反而比執行死刑的台灣還要低
對於以上論點您有什麼看法?
1.死刑如果不會讓社會更好,無期徒刑會嗎?有期徒刑會嗎?罰款會嗎? 如果不會,那我們也全廢了吧。 如果會,那為什麼這世界上還是許多人一罰再罰,一犯再犯呢? 我得說,至少死刑可以避免一個混蛋一犯再犯。
2.錯了,死刑就是滿足被害者家屬的利益。
今天,如果我的家人被分屍了,不論怎麼做,不論給我多少錢,被殺害的人一樣回不來,我一樣很難過。唯有一點我可以確定,如果這個犯人被訴審速決,我心裡絕對會好過一點,因為至少我可以說,天理循環,惡有惡報。這是安定社會很重要的一環,政府許多施政和福利措施,也是為了安定社會,安定的社會對經濟大有好處,這絕對是不可否認的。
就算退一百步,真的只有對我個人有精神上的滿足,那也是一種對我個人的利益,否則為什麼法律要賠償個人精神損失。
3.這是典型的倒因為果。
挪威是因為治安好所以廢死,不是因為廢死所以才治安好。
否則我們現在馬上夜不閉戶,明天不就世界大同了嗎?
噓一個,人都死了還仁至義盡,不支持廢死看了都覺得要廢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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